何謂良民證?相關規定你知道多少?
什麼是良民證?犯過罪的人,一定就會記載在良民證上嗎?
先前因某人的指摘,結果開始在電視媒體上掀惹出了良民證的風波,只不過,人民對於良民證這個東西似乎是一知半解。今天,我們就來聊聊,犯罪到底會不會登載在良民證上?又什麼情況下犯罪不會被登載在良民證上?
其實,良民證是一般通俗的說法,實際上,良民證的全名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通常而言,一般人出入境某些國家,或是因應公司要求下,可能才會需要申請良民證。除非是從事保全(保全法特別規定),不然一般人還真的是很少會需要申請良民證。那麼,良民證上會登載那些事項呢?
首先,來看一下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
第3條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易言之,一般民事事件或是行政訴訟、罰緩等等都不會登載在刑事記錄證明上,但只要一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是判決確定後經執行完畢等相關刑事案件,都會登載在刑事記錄證明之上。然而,並非是所有刑事案件都會登載在證明上。雖說人民犯罪,國家本就有權利以刑罰來處罰犯罪之人,惟犯行本就有輕、有重,並非是犯過罪後就一定會淪落到永世不得翻身的處境的。
我們接著來看同法第6條的規定吧。
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由上揭規定可知,舉凡是有符合各款要件的話,就不會在刑事記錄上載示任何記錄。基本上,第1款至第6款應當不難被理解,但就第7款的部分可能是目前一般人民較常誤解的。
何謂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著有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詳言之,只要是涉犯之罪最重為五年以下(含),且最終所受宣告為六個月以下(含)有期徒刑的話,通常都是可以易科罰金,也就是繳完錢後就不需入監執行。
再者,上開規定裡又有「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的部分又是怎一回事?我們回頭看一下本來易科罰金的規定是告訴我們,違犯之罪最重本刑必須是在五年以下,然後法官宣告刑度又在六月以下。但如果受刑人無力繳納易科罰金時,就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改服社會勞動,此時服完勞動服務後,五年內也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的話,也不會登載在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書上了。
最後,諸位對於所謂良民證上登載事項應該也有相當的瞭解了。所以,當有人說「我良民證上什麼都沒有」的時候,並不代表這個人就沒有違犯過刑法。因為,告訴乃論罪於告訴期間撤回、或偵查期間認罪和解後緩起訴、或審理期間認罪換得緩刑等等,將來只要期滿未經撤銷或經宣告易科罰金後期間未再犯的話,基本上,也是不會登載在所謂的良民證之上的。
#補充一下,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或上訴期間未確定,這部分也是不會登載在良民證(警察刑事記錄證明)上的。